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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乐8


中国福利彩票“快乐8”游戏规则

 ·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《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管理规定》(财综[2002]13号)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颁发的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规则》等管理规定,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电脑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,简称“快乐8”,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福彩中心”)统一发行,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销。

第三条 “快乐8”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,定期开奖。

第四条 “快乐8”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买者均被视为同意遵守本细则。

 · 发行

第五条 “快乐8”的发行权属中福彩中心,主要包括:中国福利彩票名称及标识的专有权,发行额度的分配权和调控权、各项资金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权,投注单和彩票专用纸的监制权等。

第六条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照中彩中心“统一玩法规则、统一硬件标准、统一运行软件、统一管理模式、统一实时监控”的原则,通过电脑彩票销售系统发行“快乐8”彩票,接受中彩中心的监控。

第七条 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承销区域内设置投注站,并核发销售许可证。投注站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管理,展示销售许可证。

 · 投注

第八条 “快乐8”采用组合式玩法,投注者从1至80个号码中任意选择1至10个号码进行投注,每一组1个至10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彩票。开奖时从1至80的号码中摇出20个号码。

第九条 “快乐8”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,按期销售,每5分钟销售一期。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,按日历年度编排。

第十条 “快乐8”的投注可以选择当期投注或多期投注。当期投注指只购买当期彩票,多期投注指购买从当期起最多连续12期的彩票。

第十一条 投注号码可以自选也可以机选。机选号码指投注号码由投注机随机产生确定;自选号码指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。

第十二条 投注方法为单式投注。单式投注是在80个号码中选出1个、2个、3个、4个、5个、6个、7个、8个、9个或10个号码组合成一注进行的投注。

第十三条 投注站投注为有纸投注,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为对奖凭证,交投注者保存,此对奖凭证即为“快乐8”彩票。

第十四条 “快乐8”投注单正面印有投注机可识别的数字阵列,作为待选的投注号码,背面印有投注说明

第十五条 不得让未成年人参与投注。

 · 设奖

第十六条 “快乐8”彩票资金由返奖奖金、发行经费和公益金组成。其中,彩票资金的50%为返奖奖金,15%为发行经费,35%为公益金。

第十七条 “快乐8”有10种玩法,其中“选十”玩法采用浮动奖金设奖,其它玩法采用固定奖金设奖,按所设奖金等级兑奖。

第十八条 快乐8设置奖池。奖池资金由当期计提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、单注奖金按元取整后的余额,以及弃奖奖金组成。当期实际中出奖金小于当期计提奖金时,余额进入奖池;当期实际中出奖金超过当期计提奖金时,差额由奖池资金补足。当奖池资金总额不足时,用发行费垫支。

第十九条 “选十中十”奖等单独设置奖池,奖池资金由上期“选十中十”奖等未中出奖金、超出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、当期快乐8总销售额的0.2%、当期“选十”玩法总奖金减去当期固定奖总奖金后的余额组成。

第二十条 如果当期“选十中十”奖等没有投注者中出,则当期“选十中十”奖金滚入“选十中十”奖池。

第二十一条 当期“选十中十”奖等做如下特别规定:若当期“选十中十”奖池资金不足20万元,则按当期“选十中十”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20万元奖金,不足部分由快乐8奖池资金补足,快乐8奖池资金不足时,由发行费垫支。如果“选十中十”奖池资金超过20万元,则按当期“选十中十”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“选十中十”奖池资金。

第二十二条 “选十中十”奖等单注奖金设置封顶限额,单注最高奖金不得超过500万元,超过部分进入下期“选十中十”奖池。

第二十三条 “选九”玩法设置总奖金封顶限额。若当期“选九中九”奖等的中奖总金额超过500万元,则兑付奖金按500万元计算,按当期“选九中九”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最高500万元奖金,单注奖金以元为单位取整。超过500万元奖金的部分和单注奖金按元取整后的余额进入快乐8奖池。

 · 开奖

第二十四条 “快乐8”开奖,采用经中福彩中心测试批准的专用摇奖计算机系统,每次从1至80的号码中随机摇出20个号码,这20个号码即为中奖号码。

第二十五条 “快乐8”每隔5分钟开奖一次,中奖号码通过与数据中心连接的视频设备上显示。

 · 中奖

第二十六条 根据投注者所选玩法的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符个数(顺序不限),确定相应中奖金额,中奖规定如下:

(一)“选十”玩法。若选十中十,中得浮动奖;若选择的十个投注号码与所有开奖号码全部不同,中奖10元。

(二)“选九”玩法。若选九中九,中奖50000元;若选九中八,中奖5000元;若选九中七,中奖400元;若选九中六,中奖40元;若选九中五,中奖6元;若选择的九个投注号码与所有开奖号码全部不同,中奖2元。

(三)“选八”玩法。若选八中八,中奖20000元;若选八中七,中奖700元;若选八中六,中奖40元;若选八中五,中奖10元;若选八中四,中奖4元;若选择的八个投注号码与所有开奖号码全部不同,中奖2元。

(四)“选七”玩法。若选七中七,中奖8000元;若选七中六,中奖160元;若选七中五,中奖25元;若选七中四,中奖4元;若选择的七个投注号码与所有开奖号码全部不同,中奖2元。

(五)“选六”玩法。若选六中六,中奖600元;若选六中五,中奖50元;若选六中四,中奖8元;若选六中三,中奖4元。

(六)“选五”玩法。若选五中五,中奖250元;若选五中四,中奖40元;若选五中三,中奖4元。

(七)“选四”玩法。若选四中四,中奖40元;若选四中三,中奖10元;若选四中二,中奖2元。

(八)“选三”玩法。若选三中三,中奖30元;若选三中二,中奖4元。

(九)“选二”玩法。若选二中二,中奖16元。

(十)“选一”玩法。若选一中一,中奖4元。

第二十七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,不能兼中兼得。

 · 兑奖

第二十八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的唯一凭证,中奖彩票因玷污、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,不能兑奖。

第二十九条 “快乐8”兑奖期为当期开奖次日起60天内,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,弃奖奖金进入奖池。

第三十条 单张彩票中奖奖金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,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在兑奖期限内到北京市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兑奖地点登记兑奖。

第三十一条 单张彩票中奖奖金在人民币2000元(含 2000 元)以下,可持中奖彩票在全市任意一个快乐8投注站兑奖。

第三十二条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,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。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,兑奖者应予配合。凡伪造、变造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,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解释。

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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